湘教通〔2009〕448号
关于开展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
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各市州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 35 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8〕8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办〔200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职业教育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人人办学,切实增强职业教育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开放性,积极推动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培养培训更多的高素质劳动者和职业技能人才,决定从2009年起,在全省开展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办资格和招生对象 1、举办资格。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在建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在建省级示范性县级职教中心牵头学校、高职学院中职部可开展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市州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举办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需报市州教育局批准。 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举办专业限中职非国控专业。 2、招生对象。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返乡农民工、进城农民工、退役士兵、生产服务一线职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城乡劳动者。 二、学籍管理 1、入学条件。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具备同等学力的人员提供学力证明材料,由招生学校审核后,方可办理非全日制中职新生入学手续。 2、电子注册。非全日制中职新生统一使用我厅“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非全日制中职学生电子注册”模块进行新生入学电子注册和毕业生电子注册,严禁各地各校将非全日制中职学生注册为全日制中职学生。 3、修业年限。各校招收的初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力的非全日制中职学生,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6年;招收的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力的非全日制中职学生,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4年。具体由学校自主确定,学制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4、毕业。非全日制中职学生修满相应专业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课程,或累积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中职学历层次应得学分,即可向学校提出毕业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经市州教育局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注册,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非全日制毕业证书,可通过湖南教育网(http://www.hnedu.cn)查询,国家承认其学历。 三、教育教学 1、教学计划。各学校要根据非全日制中职学生的特点,制订针对性强、灵活可行的教学计划,德育课等公共文化基础课要达到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核心技能必须达到中等职业学校相应专业全日制毕业生要求。 2、教学组织。教学组织要适应非全日制学生的学习特点和工作特点,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可以自主选择学习形式和学习方式,采取业余、半脱产、自学加集中辅导等多种学习方式。原则上每个教学年度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行“学分制”。 3、成绩考核。非全日制学生课程成绩考核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教学计划规定采取考试考查或者其它考核方式进行。参加相同或相近专业高层次学历自考或函授学习,并通过相同课程考试及格后,该课程可认定成绩合格。专业核心技能取得相应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免考。 四、相关要求 1、举办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须向市州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详实的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实施性教学计划和考试考核方案,经市州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对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工作的统筹、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的教学检查机制和质量抽检机制。 3、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4、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精神,非全日制中职学生暂不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